日志 - 日历
2008 9.5 Fri
 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    
«» 2008 - 9 «»
用户公告
免责声明
本博客资料大部分来自于互联网,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其他合法者所有.如内容涉及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通知本人,我将尽快处理!
搜索BLOG文章
博客基本信息
用户名: hzhxl
等级: 博士
在线时间: 1716 分钟
日志总数: 1074
评论数量: 149
访问次数: 748593
建立时间: 2006-03-01
最新评论
最新访问

XML RSS 2.0 WAP
我的日志
北京首例裸聊案因无定罪标准检察机关已撤诉 (转)2007-04-20

北京首例裸聊案因无定罪标准检察机关已撤诉 (转)

女网友组织“裸聊”被批捕,为定罪检察院召开研讨会———

日前,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作出了撤诉处理。有关人士评论称,此案的撤诉暴露出我国在惩治网络色情的法律方面存在缺陷。据介绍,“裸聊”在我国能否定罪,定何罪,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对以盈利为目的的“裸聊”一般以“淫秽表演罪”处理,而非盈利目的的“裸聊”,则处于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6岁女子组织“裸聊”被捕

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丽莉(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后张丽莉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捕后,张丽莉对自己在家中多次组织他人进行网上“裸聊”的事实供认不讳。关于“裸聊”,她曾和警方有过这样的对话。

警方:什么是裸聊?

张丽莉:网上聊天时一起脱衣服,摆弄自己……

警方:聊天为什么要脱衣服?

张丽莉:刺激。

据了解,目前网上“裸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借助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视频聊天室(大型聊天室可容纳上百人,小型聊天室可容纳十人左右),二是通过QQ等“聊天工具”。

视频聊天室的“裸聊”一般由聊天室承租人(即室主)及其指定的管理员组织参与者作出淫秽动作供人观看。这种视频聊天室的进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由进入,二是密码进入,即通过室主设置密码,使得只有知道密码的“好友”,或经他人介绍取得室主信任者才可进入。

除途径区别之外,“裸聊”还存在有无盈利目的的区别。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裸聊”,司法机关一般以“淫秽表演罪”予以处理,而对于不收费的“裸聊”,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

■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认为张丽莉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有关人士认为:一是因为张丽莉是那个“裸聊”聊天室的管理员,有组织“裸聊”之嫌;二是张丽莉掌管的聊天室基本上等同于公共场所,只要有密码就可以进入,对进入聊天室的人员身份,是否是未成年人均无审查。而这个聊天室的密码也是半公开的,网友之间可以相互转告,有时该聊天网站甚至还会主动邀请网民进入。

该人士表示,网上“裸聊”的最大社会危害是有可能教唆未成年人性犯罪,此外国内已经发生过多起因为网上“裸聊”而诱发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所以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张丽莉。

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

■如何定罪法院出现两种观点

但是,当此案以“聚众淫乱罪”起诉到法院后,却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网上“裸聊”社会危害明显,应该追究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中,对网上“裸聊”的组织者应以何罪名追究刑责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禁止不为过”的原则,不应追究“裸聊”组织者的刑事责任。所以法院对此案也采取了非常慎重的态度,一直没有公开审理。

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裸聊”的动机、目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填补精神空虚;二是以牟利为目的,为吸引网站人气和点击数,以吸引广告;三是实施违法犯罪,以“裸聊”诱惑为手段,搞网络诈骗和实施其他网络犯罪,以获取非法利益。

王新环表示,对“裸聊”进行打击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处罚虽不以牟利目的为限,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时,仍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因此,进入聊天室的人数、点击率、浏览率等是重要的处理依据,但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的不可再现性,使得这些视频信息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成为难题。此外,按照聚众淫乱处理,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检察院撤回起诉

最终,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召开专家研讨会,并反复研究,于不久前撤回了起诉。

王新环表示,“裸聊案”提醒我们: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在加大打 
 
 
击网络色情力度的同时,应尽快完善立法。交锋

“裸聊”该如何定罪?

今年2月,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就网上“裸聊”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召开专家研讨会。各方专家就此发表了不同观点。

■交锋一

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有关专家认为,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裸聊”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而参加研讨的反方观点则认为,如果认定本案构成观点一所说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本案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光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仅仅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并不代表其原始的存在形态,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所以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此外,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话,最直接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无法认定其具体传播的数量,也就无法对其定罪量刑。

■交锋二

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对于“空间”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包括地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两部分。虽然“裸聊”的参与者来自各地,不具有地理概念上的空间同一性,但是由于聊天室的IP地址是固定的,即他们所聚集的网络虚拟空间的地点是固定的,因此他们在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时在虚拟空间中是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的,符合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要件。

而反方专家的观点则认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聚众淫乱还仅指在物理空间,对于网络这种虚拟空间是否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此外通过语音、视频等现代通讯介质,看客虽然能达到生理与心理上的刺激,但看客与表演者并没有实际的、直接的身体接触,而且看客行为各具单独性,并未实际参与淫乱活动,这些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行为特征。

■交锋三是否属于纯个人行为

除了以上两种观点之外,还有部分人的观点是,“裸聊”是纯个人行为,此外,参与者之间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会危害社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即可。而这种观点,更是引来了许多人的反驳。

背景

一个半月接到

1600条"裸聊"举报

近年,网络视频聊天室“裸聊”问题突出,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2006年9月底,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利用“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专项行动。

    一个半月之后的2006年11月14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的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俗称“裸聊”)等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有效线索1600余条,破获相关案件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

 链接

"网络黄祸"

为何屡禁不止

打法律“擦边球”成重要原因

我国有关部门对“网络黄祸”进行了多次打击,但却屡禁不止。对此,全国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

一是网上淫秽色情问题有其一定的社会土壤。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利用互联网进行招嫖卖淫活动、组织淫秽色情表演都是现实社会淫秽色情活动利用互联网的表现。

二是境外互联网上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渗透到境内互联网上来。

三是互联网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落实。一些托管主机、虚拟空间、交友网站和网络聊天室成了网上“藏污纳垢”的场所,一些互联网服务商见利忘义,为违法犯罪提供手机代收费渠道。

四是网上黄色、低俗信息迎合了一部分人的低级趣味,一些网站迎合少数网民低级趣味,频繁刊登黄色、情色信息,打法律、政策“擦边球”。

据悉,今年4月,公安部等十部门将联手展开为期半年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行动将采取以下措施打击“网络黄祸”。

一是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和集中整治;二是依法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推进互联网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此外,还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整顿托管主机和虚拟空间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加强对网上有害信息的巡查处置。


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转载自西湖的鱼 [ http://hzhxl.blog.zj.com/ ]
本文链接地址:http://hzhxl.blog.zj.com/blog/d-120805.html

TAG: 裸聊 聊天室
相关文章
文章评论0条回复
给文章评分
评分: -5 -3 -1 - +1 +3 +5
我来说两句
认证码*   看不清,就点我! 输入四位字母或数字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发表)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插入url链接 飞行字 移动字